2008年4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顶楼住户独占使用屋顶的露天平台看起来很常见,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首次提出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这一行为被法院判定违法。
屋顶露台,楼里的住户都有份吗
王蓓 杨群芳

  案情回顾
  原、被告分别是某栋住宅楼402室和502室的业主。被告家阁楼中间段的南墙外,是该栋楼屋顶的露天平台。2007年4月,被告在自家阁楼南墙外的露台上搭建起了钢棚,在钢棚下的露台范围内安装了水斗、水龙头、自来水管及洗衣台板。
  2007年11月23日,原告向法院诉称:每幢楼的屋顶属全体业主共有,被告搭建钢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侵犯了共有权人之一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钢棚及钢棚内的附属设施,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在露台搭建钢棚,对原告没有造成影响,也没有破坏房屋结构。5楼的露天平台应该归5楼的业主管理使用,露台并不属于公用部分。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安装在屋顶露台上的钢棚及钢棚内的附属设施。

  法律评析:
  随着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司空见惯,在一幢楼里出现了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我国《物权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首次使用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应用到了这一概念。
  当一栋建筑物由多个独立的单元组成,且各个单元可以由不同的人拥有所有权时,则各个单元的所有人即拥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等。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本案被告借拥有的阁楼所有权及其与露天平台直接相连的便利,在露天平台搭建钢棚,增设水龙头、水斗、自来水管及洗衣台板,已构成侵权。
  首先,被告搭建钢棚的部位属共用部分。被告在购房时虽取得了五楼顶层的阁楼所有权,但阁楼南墙外侧的露台并未包括在被告房产的面积中,该露台仍为该幢房屋各共有人共有、共用。
  其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属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被告对该共用部分改建或使用需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其他区分所有权利人共有权的侵害。《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被告改建共有部分,如未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违法。